山东理工大学201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4-05-04 13:24:24山东理工大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山东理工大学201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依法治招和公正合理地选拔新生,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招生代码:10433。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九条 办学特点:山东理工大学创建于1956年,坐落在历史悠久的齐文化发祥地——山东省淄博市,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理工科大学。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厚德、博学、笃行、至善"的校训,弘扬"无私奉献、追求卓越"的校风,为社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现有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2个工程硕士招生领域,5个农业推广硕士招生领域,拥有MBA专业学位授予权;有71个本科招生专业。学科专业涵盖了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已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现有21个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33182人,研究生1232人。学校现为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全国大学外语教学改革试点单位、全国大学生KAB创业教育基地、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学校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品位"的原则,按照"生态化、园林化、数字化、人文化"的建设目标,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大力倡导"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的教风和"德业双修、学而不厌"的学风。深化学分制改革,构建了"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校注重"产学研"结合,积极参与山东制造业强省建设,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始终保持较高水平,荣获山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面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机遇,山东理工大学将紧紧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科研工作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关键,全面实施质量立校、科研强校、人才兴校、特色名校、开放活校战略,着力提升内涵,着力打造特色,解放思想,开放办学,创新体制,科学发展,为早日建成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2780046)。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工作主要依据高考成绩,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山东理工大学2014年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专业级差的办法安排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首批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www.sdut.edu.cn/
招生就业网主页:http://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真:0533-2782287邮编:255049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12号
E-mail:lgdzsb@sdut.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