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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影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5-30 16:05:19阳光高考



青岛电影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电影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电影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电影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电影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电影学院

  学校代码:1432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等各层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符合本年度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身体健康。除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须符合我校专业特点要求:

  1.报考各专业考生均要求听力正常。

  2.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听力正常,无肢体畸形,体表无疤痕、纹身、胎记及皮肤病。

  3.报考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文物保护与修复、绘画、动画、漫画、新媒体艺术专业的考生,均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批次进行。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分规则

  1.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与我校所设专业相对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联)考,并取得合格成绩,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相应专业类别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各专业的具体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2.考生所在省未设与我校所设专业相对应的艺术统(联)考,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相应专业类别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填报我校志愿,择优录取。

  3.非艺术类专业,无需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按照普通类招生。

  4.我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王宏民校长。

  (二)各专业录取原则

  1.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导演、影视技术、表演、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录音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文物保护与修复、绘画、动画、漫画、新媒体艺术、电影学专业文化考试成绩要求达到当年各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相应专业类别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1)山东省及其他艺术本科统考批为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择优录取。

  (2)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根据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专业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者,优先考虑语文成绩高的考生。

  2.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新闻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知识产权专业为非艺术类专业,按普通类招生,我校按各省规定的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照志愿优先,以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考语文成绩高的考生。

  3.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例如:山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等)以及本科录取批次合并的省(市),我校将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4.动漫设计专业、影视制片管理专业文化成绩要求达到当年各省专科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照志愿优先,根据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考文化总分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者,优先考虑语文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份同时还有其他补充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专业属于普通类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文化课成绩同分者优先考虑高考语文成绩高的考生。

  5. 考生如对录取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我校为全日制本科大学,学生修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本科层次的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并达到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要求,可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联系电话、网址、考生须知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

  邮政编码:266520

  2.咨询电话:(0532)86703000、86936825、86936976

  招生监察电话:(0532)86703766

  学校网址:www.qdfa.edu.cn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知

  凡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请提前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了解报考艺术院校的有关规定。

  报考我校考生请注意:按教育部文件规定,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范围内的,应按照省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报考我校的考生,凡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简称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省统考,不再参加校考。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必须参加校考。所有考生须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

  我校对考试作弊零容忍,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对在任何一个考点被认定考试作弊的考生,需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及时通报,由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的报考资格,并记入其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电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电影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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