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业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2)
2022-01-22 20:52:07临沂职业学院
第八章 录取与公示
第十九条 实行学校负责的体制,按专业计划数1:1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独招生同分考生按文化素质测试成绩排名(无技能测试成绩不予录取),综合评价招生同分考生按测试成绩排名。我院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依次从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录取;仍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录取。
退役军人考生单列计划、单独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计划调整:
1.涉及招生计划规模总数调整相关事宜由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请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2.各专业如出现参加测试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情况,该专业剩余计划可转入其他专业使用,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可相互调整。
3.如果实际报名考生数量不足,为保证生源质量经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度调减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统招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确定预录名单:录取组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提出预录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示预录名单:由我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领导小组将预录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省考试院要求按时上报预录考生名单,经考试院审核批准,办理录取手续后,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1〕19号)规定,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22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五条 报名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或已被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将影响考生后续录取信息报送并无法正常进行学籍注册。
第九章 收费政策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报到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统一入学,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我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八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生源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学历证书、修业年限及教学安排
凡被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临沂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享受国家统招普通专科毕业生一切待遇。
我院实行学分制,学制3年。
第十二章 监督机制
学校成立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凡属考试、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我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行“招考分离”的原则,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十三章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63号
邮政编码:276017
招生咨询电话:0539-2872066、2872077
考试咨询电话:0539-2872016
QQ咨询:304953889
监督电话:0539-2872029
学校网址:www.lyv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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