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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06-07 22:59:39阳光高考



湖南农业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基本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性质、层次、类型与住所。

  学校中文名称:湖南农业大学;

  学校英文名称: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0537;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性质:农业部与湖南省政府共同建设重点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学校;

  学校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一号。

  第三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与外国留学生资格,具有高水平运动员足球项目招生资格。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期满,考核合格,颁发湖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湖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31-84618084(兼传真);

  监督电话:0731-84617690;

  招生网址:zs.hunau.edu.cn;

  学校网址:www.hunau.edu.cn;

  邮政编码:4101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监督招生政策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文件精神实施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的管理。

  第九条  2021年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共有80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为英语语种;报考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需要有绘画基础;学校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别、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各省均不超过102%。

  第十五条  学校志愿确定原则

  按照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及征集志愿的考生,原则上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确定原则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分配专业。投档分相同条件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同分排序规则的,优先录取中共党员、三好学生及英语成绩高者。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投档,具体规则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

  凡报考学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省美术类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绩和美术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美术类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凡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省体育类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体育类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

  凡报考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条件,参加并通过教育部、体育总局及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测试。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全国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标签:2020高考招生 高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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