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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察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2)

2020-07-10 12:16:50高考网整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铁道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铁道警察学院本科公安专业的考生,投档分数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须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铁道警察学院专科公安专业的考生,投档分数须达到生源省(区、市)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  铁道警察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专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为100%。

  第十六条  对于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且符合铁道警察学院调档要求的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铁道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门科目总分。

  第十八条  铁道警察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铁道警察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的录取规则为:

  (一)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按照相关省(市)招生方案及有关办法录取;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三)在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为BC以上(含BC),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铁道警察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一条  铁道警察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考察复审、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毕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  铁道警察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铁道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铁道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就业;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铁路公安机关就业;其中,定向铁路公安机关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录用到相应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有关规定,铁道警察学院2020年学费收费标准为:本科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和文理兼收专业4400元/年;专科专业37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铁道警察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铁道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招生中介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371)60666067

  招生办电子信箱:tdjgz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rpc.edu.cn/

  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371)60666043

  第二十七条  铁道警察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铁道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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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2020高考招生 高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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