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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6-12 16:12:52高考网整理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长沙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sha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3036;院校代码:4706。

  第四条办学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522号(雷锋主校区)湖南省浏阳市思邈路75号(浏阳东校区)。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为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职),学制三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党委书记任顾问,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和书记为成员。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有: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牵头组织学校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研究,提升招生工作的管理质量。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纪委委员为组员。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权益。将学校纪检监察室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的共同监督。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731-88540468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十条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报考条件为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在湖南省录取的高职生在高职批次进行,省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均按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对于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分考生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位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二十条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统一使用省内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时,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提档。

  第二十二条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招生,按照当年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学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测评,考核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四条身体健康状况标准

  1.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颁布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等规定执行。

[标签:2020高考招生 高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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