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2)
2020-06-12 11:13:43高考网整理
第九章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一条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均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由学院负责推荐,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章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四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三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院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三十八条学院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位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一章招生纪律
第三十九条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一条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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