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7-18 11:28:34湖北警官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组织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招生工作日常事务,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
(一)提前批本科:治安学、治安学(交通管理方向)、侦查学、侦查学(视频侦查方向)、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方向)、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涉外警务专业。
(二)第二批本科: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专业。
(三)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各专业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报考我院提前批本科公安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面试,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审条件。按照公安部《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6]20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体能条件、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高等普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未婚,湖北户籍的生源,年龄不超过22岁(199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四)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第十六条 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及时查看我院主页入围面试考生公告,入围学生需在来校面试前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政审手续。面试工作于7月初在学院北校区进行,具体面试时间将在湖北警官学院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bpa.edu.cn)。政审合格的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和政审表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
政审、面试(体检、综合测试、体测)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第二批本科(普通专业)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学院招生相关条件的考生,以及学院招生计划已满,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院录取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的报考条件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院要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没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学院在学生入学后协助其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61630333;027-83499613
传真:027-83499613
电子邮箱:8238@hbpa.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bpa.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x.hbpa.edu.cn/
监督电话:027-61630031 18007158361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学生着统一制式服装,接受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