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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2016-05-19 13:40:07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四川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所列第1至4条以及第5条中(3)至(7)所列条件的考生,其文考成绩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幅度给予照顾。

  2.下列考生,文考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①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各环节工作,按省招考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查看: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标签:高考政策 高考照顾政策 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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