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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2)

2015-05-20 11:32:49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五、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开学以后不实施补录。

  (一)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录取时,严格执行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规则。高校按照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提出调档数量或比例申请。一本院校不超过计划数的120%,二本院校不超过计划数的110%,三本、高职高专院校按计划数1:1投档。凡是未提出申请的高校,均按以上比例投档。投档线以上的平行分考生全部投档,由院校决定录取和退档。平行分考生较多,不能全部投档时,则按照系统生成的考生顺序投档;志愿内因退档出现的空缺计划的补投档、志愿内无生源需调剂投档的空缺计划,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考生顺序做1:1投档。

  录取中,省招办和高校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退档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投档和复征志愿的资格,只能参与下一批次院校的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换录。

  (二)平行志愿不分先后,所填报的院校都是第一志愿。录取时,招生部门严格按照教育部设置的平行志愿投档程序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由电脑自动投档,省级招生部门无权操作志愿顺序。考生对自己所填报的平行志愿及投档结果负全责。正式投档后,除放弃录取申请者外,不接受任何改投档、改换录申请。

  除军事、公安和公共安全等特殊类院校外,其余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三)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开展录取工作: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校(含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共安全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高校的师范类专业(含师范类民族班、民族预科),体育类、艺术类本科,航海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计划、青海大学免费医学生培养等定向招生计划。

  2.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规定详见“十一”;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生源范围和录取条件详见“二十一”。

  3.第一批本科。“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同意列入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或专业)及其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一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

  4.第二批本科。普通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二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

  5.省内院校民族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第三批本科(平行志愿)。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提前专科。艺术、体育、公安类专科;高职高专院校中的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式培养计划招生;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定向国家电网青海分公司就业招生计划。

  8.普通专科(平行志愿)。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学院、本科院校中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9.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四州、循化县、化隆县定向招生计划。

  六、加分投档及优先录取条件

  (港澳院校不认可加分,按实际考分投档录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4.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5.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二)少数民族考生:在向国家部委属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校投档时,给六个自治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35分投档,给西宁市、海东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三)对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投档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在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加强考生加分投档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信息或市州以上民族宗教部门的批复为准,不做公示)。学校、考区在4月底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10日前向省招办报告结果。省招办于5月20日前在《青海招考指导报》上公示。报名或公示结束后才取得加分资格的,由考区招办向省招办补报相关资料,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七、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①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的: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②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的:(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蒙文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艺术类(本省艺术专业省级统合格考生):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统考成绩。

  对口高职:语文+数学+外语+(照顾分×3/5)。

  八、录取确认

  高校将拟录取新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统招、定向、保送、单考单招、对口高职等),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新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即《录取新生审批表》)。

  考生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

  九、艺术类招生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加强对艺术类招生的监督管理。除教育部允许可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计划的艺术类院校外(含国家各部委所属院校),其余院校须认可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我省均不予认可。

  同一考生在上述多所院校参加艺术类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要填写《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之后高校发来的预录取名单,不予认可、不改投档案。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但中职毕业生(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类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

  艺术类考生不能在同一高校的两个以上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标签: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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