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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济南军区空军招飞简章(2)

2014-09-25 15:10:50空军招飞局

  五、招飞复选和定选

  (一)初选合格的学生,根据通知于2015年1月至4月,在济南招飞选拔中心检测站进行复选,主要包括文化测试、体格检查、心理选拔和政治考核。

  (二)复选合格的学生,根据通知于2015年4月至7月,在北京空军招飞局检测基地,分批次进行集中选拔。

  六、填报志愿

  报考空军飞行学员(含空军航空大学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空军航空大学联合培养的“双学籍”飞行学员)的考生,必须在提前录取批次第一志愿栏填报空军航空大学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

  七、空军飞行学员的学制、待遇

  (一)高中生飞行学员。入空军航空大学后经过3个月考察期,合格者取得学籍、军籍。在校学习4年,主要进行基础教育和初级教练机飞行训练。期间除享受军校学员的待遇外,还享受飞行津贴、空勤伙食、特种装具等待遇。达到培训要求的,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授予学士学位,享受副连职军官、空军中尉军衔待遇。如因身体或技术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学习飞行的,转入相关军队院校学习地面专业。

  (二)大学生飞行学员。先后在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学院各学习1年,入校即享受军官待遇,毕业后获得军事学学士学位,定为正连职飞行军官,授予空军中尉军衔。

  八、军地高校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

  经国家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开设空军飞行员班,与空军航空大学联合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

  (一)联合培养对象为空军航空大学招收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地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要求。

  (二)新生入校后,空军航空大学组织军政基础集中训练和体验飞行,并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联合培养计划筛选高考成绩优异、体验飞行合格的学员,于9月上旬送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地方高校培养。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文化基础知识及相关专业理论教育,空军航空大学负责飞行专业理论及实践教育,时间分配由空军航空大学与相关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期间,因身体或技术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学习飞行的,停止“双学籍”培养,转入相关军队院校学习地面专业。

  (三)被确定为联合培养的飞行学员注册空军航空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双学籍”,学制四年,学历本科。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院校飞行专业学员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的,颁发空军航空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具印的毕业证书,并按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标签:空军招飞 飞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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