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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05-22 15:35:52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为做好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13年1月3日至10日。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至7日;三校生随同普通类考生按农业、卫生、工业、服务四类进行报名。专业考试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条件等按省招委、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三校生暨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36号,以下简称《2013年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二)报名地点

  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或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报名。

  (三)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

  5.除符合教育部规定外,考生还须符合我省对户籍、学籍等报名条件的要求,具体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五)报名资格审核及工作程序

  按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35号)及《2013年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六)报名数据库上报时间

  2012年12月15日前上报艺术类考生报名库(包括考生照片);2013年3月1日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数据库。

  (七)报名数据库的更正

  考生数据库上报后,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报考普通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因隐瞒个人病史造成无法录取或入校后退录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2.体检时间:各市(州)根据自身情况安排辖区内考生体检工作,全部体检工作须在3月底前完成。

  3.体检地点: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

  4.体检标准及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通知》精神,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我省《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甘招委发[2013]1号)及普通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5.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我省确定的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义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

  6.军队、公安、司法警官、招飞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体检、复查、面试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7.体检表的扫描工作于2013年5月上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8.军检表(特殊类考生)扫描工作于2013年7月上旬完成。

  9.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的制作、扫描等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甘教基[2013]18号)执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上做出全面鉴定或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军队、公安、司法警官及对政治身份有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标签:高考 高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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