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01:53:20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238。
第三条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李家墩(430068)。
第四条学校层次:本科。
第五条学校类型:独立学院。
第六条毕业发证: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专业招生计划及各省市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详见学院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八条学院根据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制订学费收取标准。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录取原则:学院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录取方式: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师资情况,外语按英语组织教学,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所报专业。
第十四条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新生入学规定
第十五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院根据本章程实施2009年招生录取工作。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修订,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电话:027-88014223
E-mail:gczs@mail.hb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