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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历史知识点:走向共和的艰难历程

来源:网络资源 2019-05-17 16:18:58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立法权属参、众两院,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由普选方式选出。

  2、行政权属总统和内阁。总统由两院组成国民议会选出,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

  3、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有创议法律权;经参议院同意可解散众议院;任命内阁部长。

  4、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对议会负责;总统命令须经各部长副署。

  民族国家的统一之路

  1、完成统一:

  ①原因:分裂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②完成统一过程:三次王朝战争:普奥对丹麦;普奥战争;普法战争。

  2、德意志帝国统治:

  ①时间:1871年建立,颁布宪法;

  ②特点:建立君主立宪,但留有大量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的残余。

  德意志帝国的宪法

  1、帝国元首是“德意志皇帝”,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率,军官均由皇帝任命。

  2、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3、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联邦议会由加入帝国的各邦代表组成。帝国国会由选举产生,但它不能组成代议制的政府,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对政府没有任何行政监督权,惟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预算。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评价:

  ①进步性:

  相对民主性;选举代表;议会多数原则;议员的立法知识、能力、素质、经验;政党政治。

  ②局限性: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政党斗争;毕竟仍然是一定的利益集团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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