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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台“民法”物权篇修正案

来源:网络资源 文章作者:李海涛 2009-08-26 17:11:38

  台湾“立法院”于上月通过所谓“民法”物权编及其“施行法修正案”。此次修正主要涉及物权总则和所有权两部分,修正条文共计69条,修正案以“物尽其用”和“保障交易安全”为宗旨,内容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岛内媒体认为,这是台湾民事财产“立法”的重要里程牌。

  修正案的重点内容包括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障交易安全、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完善共有物的分割与管理以及简化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等。具体表现如下:

  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修正

  首先,修正案缓和物权法定主义,确认物权可以由习惯创设。与大陆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相同,台湾原本也是严格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的,认为物权只能由法律创设。

  新的修正案对此作出了重大修改,修正案确立的由习惯可以创设物权的规定缓和了物权法定主义,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意志和物权法的灵活性,避免过于刚性的规定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其次,修正案强化了善意保护效力,保障交易安全。信赖不动产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如果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的,不受原登记不实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甲不当取得乙的不动产,而又将财产卖与丙的话,丙因信赖原不动产登记受让该不动产,并完成不动产受让登记的,丙的不动产权利不受甲乙之间纠纷的影响。新规定确立了登记的公信力,强化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2.相邻关系的修正

  过去民众遇到邻居空调机滴水、抽油烟机排放油烟以及制造噪音、异味或排放污水的,只能向有关机关检举,请求其劝导或处罚。修正案施行以后,民众可以直接请求法院介入,由法院责令停止劣行,排除妨碍,甚至强制执行。

  解决相邻关系纠纷时,原有“立法”只赋予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出面协调解决,根据新的修正案,再有相邻关系纠纷时,用益物权人或不动产承租人,比如房客即可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决相邻关系问题,符合“民法”调整相邻关系的宗旨。

  3.完善共有物的分割与管理

  遗产继承、夫妻离婚、分家析产往往会涉及到共有财产的分割,原有“法律”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只规定了三种,即原物分配、变卖后分配以及两种方法的并用,而修正案确立了八种方式,既可以单笔分割,也可以将多笔财产合并分割;既可以全部变卖分割,也可以依不同比例保留或变卖分割等。

  至于共有物的管理,过去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共有人如果达不成协议的,法院也难以介入。此次修正之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只要共有人过半数,且他们所有的财产份额占共有物半数以上时,就可以进行共有物的管理。

  4.完善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修正案配合台湾地区的居住特点,增订了公寓大楼的区分所有规范,丰富和完善了传统的所有权制度。

  修正案除了对建筑物的共有和专有部分详加定义之外,对共有部分的修缮费及其他支出也加以规范。

  另外,过去购买房屋时关于共有产权的分配,都是由开发商决定的,这可能导致民众权益受损。新修正案通过后,共有产权的分配一般将按照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面积与专有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此次台湾“民法”物权篇的修正,确立了多元化的物权制度,同时又为财产权利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这有助于台湾现代化新“民法”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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