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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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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取规则

    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八条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龋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九条我院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投档,文、理兼收。我院不承认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照顾政策加分。第十条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制定的控制分数线(外语需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龋艺术管理方向的部分考生按专业录取,其他考生按专业课总分(总分100分)与文化课总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相加所得分数划定录取线。学前教育与表演方向按文化课成绩(总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与专业课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录龋考生兼报志愿均达录取标准,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第十一条考生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考通知后才能报考我院,我院不承认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第十二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第十四条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请考生参考招生简章。第十五条我院在接到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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