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资本主义
来源:高考网 2009-08-09 13:28:36
1、“据统计,从1912-1916年间,北京政府所颁发的有关发展实业的条例、章程、细则、法规等达86项之多。……有关工商业方面的重要法令有:《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规则》、《商人通例》、《商业注册规则》、《商会法》、《商标法》……’’(引自《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张静如主编16页-17页)
2、“工商部1913年8月在给直隶实业公司指令中明确规定:遇呈请办矿或奉部令行查事件如需实地调查,予限二十日,如仅验看资本察阅契据,予限十日,即须核夺、呈报、不得有意稽延。《商人通例》还规定:应注册之事项,由该商人各就其营业所所在地该管官厅呈报注册’’(同上书17-18页)
3、“公司组织往往以资本薄弱,开办为难,由公家酌提基金,作为保息,所以保持民立公司之信用,俾易观成,又以殖产兴业,棉铁最为重要,此项工厂资本较巨,非民办所能开办。’’因此,特制订《公司保息条例》。(同上书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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