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生行为,保证2009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一、办学地点、学习形式和证书1、学院全称: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隶属单位:江苏省教育厅校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38号2、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3、学制:四年或五年;4、证书: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颁发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位证书。二、招生计划由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访问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招生办公室网站,或向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招生办公室索取招生简章查询。三、报考条件凡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均可报考。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四、录取原则根据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择优录龋有关规定如下:1、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高考院校库分数线统计时包含了特长生分数,因此最低分和平均分可能与院校公布数据不一致,请以各高校正式公布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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