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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6-06 21:55:34阳光高考



北京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部署要求,结合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本、专科招生实际,为规范学院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层次公安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警察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 Police College。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院,包括大学本科,学制4年;大学专科(高职), 学制3年。

  第六条学院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11号。

  第七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举办者、北京市公安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教育主管部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本、专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对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

  (一)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

  (二)专科专业及专业方向: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技术(警犬技术方向)。

  第十二条 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

  (一)根据市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学院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编制;

  (二)考虑公安的职业特殊性,招收女生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经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后,报市局、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院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公安专业招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测试和考察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均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测试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测试或考察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被学院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招收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考生。

  第十七条 政治条件:

  考生本人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勇敢机警,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并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有其他不适于做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十八条 体检项目和标准: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9年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其他: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须在正常范围内;思维敏捷,心理健康。

  第十九条 体能条件: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条 心理条件

  聘请公安部或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专门机构,组织考生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条件之一。

 

[标签:2021高考招生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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