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2021年)
2021-06-06 21:13:04阳光高考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046。学校办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校长办公会领导,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教育教学中心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咨询机构。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教学服务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育教学中心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各系(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附中校长及1名教师代表组成。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长办公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各系(中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各系(中心)本科招生工作,受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业务领导。系(中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系(中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系主任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招生制度对全校本科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组长由学校督导与质量监控办公室主任、督查与信访办公室主任、教师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各系(中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理兼招;《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北京市师范生计划只招收北京市常住户口考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华侨港澳台考生,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华侨港澳台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合招生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台湾地区考生可使用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成绩(参加当年学测且在语文、数学、英语考试科目中任意一科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向我校申请就读。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院系 |
专业(招考方向) |
录取原则 |
中国音乐 理论研究院 (音乐学系) |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 |
线上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折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录取。“高考成绩折算分”相同时,按照线上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
教育学院 |
音乐学(音乐教育声乐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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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音乐教育钢琴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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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 (音乐教育师范声乐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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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 (音乐教育师范钢琴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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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管理系 |
音乐学(音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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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曲系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 |
线上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复试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 |
中国声乐 艺术研究院 (声乐歌剧系) |
音乐表演(中国声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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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中国歌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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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弦系 |
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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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乐系 |
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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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系 |
音乐表演(钢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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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电子管风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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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系 |
音乐表演(指挥) |
高考成绩折算分=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理)x100
第十六条 说明
1.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划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浙江省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划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普通类第二段分数线划定。
2.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若设有两批(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高线为准。对于艺术类考生无文理分科的省份,参考较低科类分数线执行。如果有不设定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或所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能对应我校性质的,我校自行认定。
3.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进行折算比较。
4.海南省考生高考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