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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章程(2)

2021-05-10 17:00:45阳光高考


高考

  第六章  定向培养士官招生录取

  第三十二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三十三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执行,招收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招生人数、男女生数根据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联合下达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严格执行。

  第七章  收费及奖助

  第三十四条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甘发改收费〔2016〕652号、1133号)执行,普通生学费4500元/学年,士官生学费70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现代学徒制与普通生收费标准一致。泰国西那瓦大学专科升本科(双证)国际班(3+2):专科学习阶段学费45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在泰国的本科学习阶段总学杂费8.68万元(人民币)(具体费用参照当年学校专升本学费收费标准),杂费包括国际学生管理费、教材费、论文指导费,住宿费另收。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三十六条  奖助贷政策:

  1.考入我院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及当地政策:

  “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助”: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贷”: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

  2.还可享受以下学院“奖”、“助”、“勤”政策

  (1)学院奖学金;

  (2)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4)单设国防助学金,在校入伍学生可以直接享受;

  (5)天水市麦积区贫困户以及琥珀镇就读我院的学生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5300元/人.年;

  (6)现代学徒制班单设合作企业奖助学金;

  (7)在中等职业院校学习期间,参加学生技能大赛获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二等奖及以上、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一等奖)考入我院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舟曲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秦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积石山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甘肃省镇原县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对口帮扶学校的“国赛”获奖以及“省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考入我院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1)8798186

  第九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条  专业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四十二条  学院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院招生服务网查询。

  第四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服务网查询。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730021

  学院官方网址:http://www.lzre.edu.cn/

  学院招生服务网址:http://zsc.lzre.edu.cn/

  咨询电话:0931-8799489

  传    真:0931-8799137

  学院微信公众号:lzre1951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学院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授权,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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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高校招生章程 2021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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