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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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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原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多科性综合型兼有师范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网络工程专业)、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教育学类(含小学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公共艺术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计算机类、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俄语专业语种不限,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报考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时根据当年考生实际情况制定英语单科分数线,即在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关于省内、外(术科)单独测试的有关规定:

       (1)省外艺术类(山东省美术类除外)和黑龙江省摄影专业考生须加试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术科)考试,山东省美术类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专业课(术科) 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填报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 业课(术科)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黑龙江省设计学类(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公共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 业)、美术学、动画、服装与服饰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录取时,使用全省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 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设计学类只在黑龙江省实行按类招生,黑龙江省以外的设计学类仍按分专业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六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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